7月30日,新修订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包括总则、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和业主组织、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九章九十三条。

鼓励运用数字赋能物业管理倡导业主投票采用电子方式

在数字化的大浪潮中,如何运用数字赋能物业管理同样值得关注。

《条例》鼓励运用数字化等新技术、新方法,发挥公共数据平台作用,倡导业主投票采用电子方式,用以解决业主投票率低、决策难的问题。考虑到老年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条例》作出规定:“业主投票一般应当采用电子方式,但是业主要求提供纸质方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供。”

为推进数字化建设,《条例》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维护本市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并推广其在业主大会会议组织、物业管理信息公开、促进业主与物业服务人沟通交流等方面的运用。比如,《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通过本市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或者其他约定方式,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禁止强制获取业主生物信息

为了提升物业服务质量,《条例》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对物业服务人的义务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强制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通过提供人脸、指纹等生物信息方式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使用共有部分,不得泄露个人信息、强制购买其提供或者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以及其他侵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

根据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也有明确规定小区物业对业主人脸信息采集、使用的规范:

第10条第1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意味着,小区物业必须提供人脸识别以外的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参考来源:杭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