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8日,商务部发布《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直播主体、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等角色在直播电子商务中的管理和服务要求。

针对直播营销平台资质和经营条件中,明确要求其具有将营销和交易过程相关数据进行存储与备份、维护直播营销信息安全的技术能力以及与其相匹配的资质。在运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手段,保护各参与方的隐私信息、商业秘密等,并采取适当技术识别或预防虚假营销数据。

《规范》要求平台提供直播营销活动回看功能,并采用适当技术以保障直播记录信息的真实和完整,且直播过程视频信息和文本信息保存时间应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3年,其他直播内容保存应不少于60日,直播营销活动的回看功能宜对消费者开放。

在涉及消费者隐私问题上,直播平台需做到以下两个方面:

a)应在平台显著位置提示消费者交易信息保密原则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信息获取渠道、保密方式、信息使用目的、信息使用范围等;

b)应建立消费者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相关机制,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处理、披露、安全处置等应遵循 GB/T 35273 的相关规定。

同时,《规范》也针对直播电商平台的信息安全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应采取适宜的技术保障交易各方信息安全,对直播营销相关的信息链接或二维码等跳转服务应具备相应的风险防范和安全处理能力,安全等级应不低于 GB/T 22239 所规定的第三级安全保护能力